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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5村民“欢迎”刑释人员宣判:犯寻衅滋事罪,最高获刑两年
12-04 19:44:24 来源:上游新闻

12月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于12月3日对广济村村民2016年至2018年“欢迎”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25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除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2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部分被告人家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是否上诉要进一步考虑,他们不认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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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村村民“欢迎仪式”现场。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秦光荣220亿“政绩工程”征地血案余波7年未了:25村民欢迎“保地英雄”刑释回家被公诉》报道显示,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广济村上百名村民在村内为2013年晋宁“10.22”征地事件中刑满释放的韦某兰、刘某安、王某云3人举行“欢迎仪式”。昆明警方认为,涉案人员为“10.22”案件刑满释放出狱人员举行所谓的“欢迎仪式”,滋事扰序,情节恶劣,相关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在2019年4月22日对涉案人员进行了集中抓捕。

2019年7月22日,昆明警方将此案向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8月22日,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25名被告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晋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欢迎”刑释人员的行为扰乱附近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混淆相关人民群众对于英雄与罪犯的是非标准、法律界限”,应当追究涉案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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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晋宁区人民法院就“欢迎”刑满释放人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2020年12月3日,晋宁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或免于刑事处罚。

晋宁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燕、张某林、顾某林等25人为迎接刑满释放人员韦某兰、刘某安、王某云出狱,先后三次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牛广公路、213国道及广济村村内等公共场所通过拉“热烈欢迎反腐保地英雄回家”横幅、为刑满释放人员挎“反腐保地英雄”绶帯、跳舞、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起哄闹事,引起大量人员围观,造成数百人长时间聚集、相关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具体犯罪事实包括了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三次“欢迎”刑释人员回家行为。

法院认为,案件被告人王某燕、张某林等25人为迎接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在公共场所通过拉横幅、挎绶带、跳舞、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检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晋宁法院强调,本案迎接地点具有空间开放性、过往人员不特定性、社会活动性的特征,属于公共场所,各被告人在人员、车辆往来频繁的公共场所通过拉横幅、挎绶带、跳舞、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迎接刑满释放人员,与婚丧嫁娶等民冋习俗所表达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主观上具有挑战社会公共道德及公众法纪意识、发泄不满情绪的故意,客观上参加人数均在数百人以上、持续时间均在一小时左右,加之敲锣打鼓、跳舞、大量燃放鞭炮,引起大量人员围观,影响附近居民正常出行,造成所经路段交通拥堵甚至停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称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公安机关存在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公安机关讯问时有诱供、逼供行为等辩护意见,晋宁法院认为并无具体材料或证据证实,且经审查公诉机关批准逮捕程序合法,故对相关不予采纳。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薛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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