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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荣耀”被注册成白酒商标 法院判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定
06-18 10:49:02 来源:上游新闻

王者荣耀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可能再熟悉不过了,毕竟其长期占据着手游热门榜。然而,当“王者荣耀”被贵州一酒业公司注册成商标之后,腾讯公司首次维权却以失败告终。随后腾讯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其对该商标的注册问题重新作出裁定。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起行政纠纷案进行线上开庭审理。

6月17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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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王者荣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王者荣耀”被注成酒品商标

《王者荣耀》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出品的一款手机游戏,自推出以来就广受追捧,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发现,2015年10月22日,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1、第9类、第25类、第28类、16类等11件“王者荣耀”商标,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公告。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问渠成裕酒业也申请注册“王者荣耀”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诉争商标侵犯了腾讯公司在先著作权,与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等理由,依据《商标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贵州酒业的“王者荣耀”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排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个“王者荣耀”构成近似商标,但贵州酒业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因此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贵州酒业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也不构成《商标法》带有夸大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即对贵州酒业的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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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出品的《王者荣耀》手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图片来源/王者荣耀官网

法院:贵州酒业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腾讯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起行政纠纷案进行线上开庭审理。

庭审中,腾讯公司说,《王者荣耀》是其自2015年10月起开始运营的游戏,一经推出即具有较高知名度。腾讯公司在饮料、餐饮等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系密切的领域与麦当劳、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积极合作,游戏的受众群体与饮料、酒精饮料、餐饮等相关领域的受众高度重合。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

因此,腾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即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原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原告亦举证证明已与麦当劳等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为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该类商品受众与游戏受众的重合度较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第三人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在案证据表明该游戏上线之初即受到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王者荣耀》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故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且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腾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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